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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级人民政府 2025-06-11

政策级别:市级 发布时间:2025-06-11 文号:—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将《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总部经济,鼓励总部企业进一步集聚财资管理、投资决策、采购分销、供应链管理、研发创新等功能,更好地巩固和提升总部企业的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主要目标 集成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拓展“两区”建设成果,为总部企业快速高效配置全球优质资源,做强产业链、资金链、供应链、信息链、人才链和价值链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持续提升对总部企业的吸引力,努力形成总部企业发展高地。 二、总部企业类型和标准 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决策能力强、资源调配范围广、发展潜力大,在京依法注册登记并开展实体化经营,拥有两个以上(含)分支机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总部对分支机构数量不作限制)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且境外母公司总资产1亿美元以上(含); 2.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 3.在京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经境外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或区域性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等核心研发职能,在京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机构。 (三)贸易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贸易功能的总部企业,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批发为主营业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以零售为主营业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上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3.以物流仓储为主营业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自营型平台企业上年度在京交易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第三方平台企业注册会员或入驻商户超过5000家(含),且上年度在京交易额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5.以国际服务贸易(含会展)为主营业务,上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6.从事离岸贸易业务,上年度离岸贸易收汇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含)。 (四)文化型总部企业,是指在全国具有较强影响力,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等文化及相关领域企业,其中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创作表演服务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其余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五)科创型总部企业,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优势和高成长能力的科技创新企业,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资质; 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六)行业示范总部企业,是指除上述五类总部企业外,在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等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安全性高,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 三、主要支持措施 (七)提供人员服务便利。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支持总部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外籍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总部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科研辅助人员、来京进行商务访问的总部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外籍员工等提供签证便利。优化总部企业外籍员工来京体检服务。 (八)提供通关便利。引导更多总部企业及其所属公司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享受更多便利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现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在集团所属企业之间流转使用。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快速办理物品审批和通关手续。 (九)提供研发创新便利。做好重要科研物资通关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研发用物品实行优先查验预约。支持相关总部企业申请将进口研发用物品纳入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提升进口便利度。支持总部企业用好本市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承担政府科研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支持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利用专利预审、优先审查推荐等快速审查通道加快专利授权进程。鼓励总部企业申请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十)提供资金流动便利。进一步便利总部企业以人民币开展跨境收支业务。支持相关总部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比例,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鼓励银行优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流程,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服务。 (十一)提供政务服务便利。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办事需求,推出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事项,提供一体化的政策服务、数字服务、热线服务。……

来源:北京科技创新研究中心官网(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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